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公立殯儀館設施之公共秩
序、安全、環境衛生及景觀,特訂定本使用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
知)。
二、服務中心申辦規範及注意事項:
(一)服務時間:
申辦設施使用:上班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
五時三十分;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申辦大體領屍業務: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五時三十分;假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四時。
申辦大體入屍業務:全年無休。
(二)服務業務項目:
1.大體入領屍申請。
2.殯儀館設備申請。
3.火化場設備申請。
4.許可證明核發。
(三)申辦大體入領屍及使用殯葬設施應由申請人親自辦理並檢附其身分
證明文件及死者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委託他人申辦,除應繳驗上
列證明文件外,應出具委任書。
(四)使用殯儀設施,應事先提出申請(線上預訂或臨櫃辦理),未經申
請登記擅自使用者,應禁止其繼續使用並追繳規費,並不得假借往
生者名義申辦設施。
(五)服務中心場所僅供民眾申辦案件等候使用,不可喧嘩、聚會或作葬
儀商業等行為,以免影響其他民眾權益。
三、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殯儀館殯殮設施或舉行宗教法會儀式,應事先向服務中心申請
辦理,經登記後始可使用,申請規費減免者或不使用殯殮設備時,
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
(二)使用期間,家屬及禮儀服務業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倘若有損壞遺失
或惡意破壞者,應負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
(三)使用期間,家屬放置貴重財物或式場布置及罐頭禮籃等物品,應自
行保管,本處不負保管責任。
(四)殯儀館各項設施及交通動線設有指示牌,各式車輛應依指示方向行
駛。
(五)使用殯儀館設施,應於規定範圍內佈置,並使用設施完畢後,應將
非殯儀館提供之物品清除,逾期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殯儀館室內設施全面禁止吸菸。
(七)使用殯儀館設施,請依規定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途,但明定用途
者除外。
四、使用冷凍、豎靈、入殮、停柩等設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冷凍室(往生室)設施規範事項:
1.停屍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但大體有腐敗之虞者,應予冰存,其退
冰應依殯儀館指定處所為之。
2.探視往生者大體應先至冷凍大樓辦公室登記,由業者提供人力服務
經委外廠商陪同家屬及業者方可入內,以五分鐘為原則,探視時段
為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未經登記擅自進入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
責任。
3.景福廳冷凍室亦同。
(二)使用豎靈區設施規範事項:
1.使用豎靈區應提出申請,經登記後,始可使用。
2.豎靈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桌椅、罐頭塔、紙厝等或其他有妨
礙他人通行及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3.使用豎靈區嚴禁使用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
4.為維護豎靈桌之清潔,禁止使用膠帶、訂書針或其他物品黏貼布幔
遮蔽豎靈桌下空間。
5.禁止在室內焚燒金銀紙、油燈及蠟燭等任何物品。
6.大體入殮移靈後,應將豎靈桌上物品清除完畢,未清除者,得視同
廢棄物逕行處理。
7.供桌上祭品及拜飯,為避免孳生蟑螂、蚊蟲、老鼠,家屬及業者應
於每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拜飯收走。另祭品
部分(含水果)請用保鮮膜封存。違反規定,蒐證後將向業者開立
勸導單。
(三)使用無煙豎靈區設施規範事項:
1.使用無煙豎靈區限大體冰存於本處,始得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
,方可使用。
2.無煙豎靈區之用途為提供往生者安置靈牌位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用
途。
3.無煙豎靈區內外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禮籃及禮獅、罐頭塔、米塔
等及其他有妨礙他人通行以及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4.無煙豎靈區內、外(含景福廳前廣場),禁止辦理任何宗教儀式(
例如:助念、做旬等儀式,一切發出音量之念佛機),亦不得使用
擴音器、嗩吶(鼓吹)等樂器。
5.無煙豎靈區冷氣電腦控制,溫度高於攝氏二十八度時,才予開放冷
氣。夜間十二時至次日凌晨六時冷氣不開放。冷氣視實際狀況及需
求調整。
6.為維護靈桌之清潔,禁止使用膠帶或其他物品黏貼布幔遮蔽靈桌下
空間。
7.禁止在室內焚燒金銀紙、點蠟燭及貢香等任何物品。
8.無煙豎靈區禁止擺放香爐,入內點香告拜先人完竣後,香一律插於
室外香爐裡。
9.招魂幡應按使用編號及位置,置豎靈櫃幡旗架存放。
10.供桌上祭品及拜飯,為避免孳生蟑螂、蚊蟲、老鼠,家屬及業者應
於每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拜飯收走。另祭品
部分(含水果)請用保鮮膜封存。違反規定,蒐證後將向業者開立
勸導單。
11.遺體入殮移靈後,應將靈桌上物品清除完畢,未清除者,視同廢棄
物處理。
12.使用期間,家屬及禮儀服務業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倘若有損壞遺失
或惡意破壞,經查屬實者,應負賠償或回復原狀責任。
13.無煙豎靈區請勿喧嘩、嚼檳榔、抽菸等行為,共同維護治喪環境肅
穆莊嚴。
14.違反本規範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處將開立勸導單。
(四)使用入殮室設施規範事項:
1.焚燒金銀紙應至各殯儀館指定之金爐內焚燒,不得在室內或屋簷下
為之,以維護建築設施使用及環境清潔。
2.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禁止於走廊搭設祭壇、花圈、花籃、
擺設花藝、桌椅、布簾、布幔場地布置、罐頭塔及其他祭拜行為等
物品。
3.空棺應於入殮前一日始得放置於走廊,倘未依規定停放,致影響通
道使用者,得代移動空棺至其他適當處所停放,殯儀館不負保管責
任。
(五)使用冷凍寄棺大樓停柩室設施規範事項:
1.停柩室內,禁止點燃油燈、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
殯儀館安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
行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
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嚴禁樂隊及使用麥克風。
五、使用禮廳、法事間、平面寄棺室、多功能祭拜廳等設施,應遵守下列
事項:
(一)使用禮廳設施規範事項:
1.禮廳已設置電子輓聯,禁掛實體輓聯。
2.使用禮廳者,得利用本館提供之電子輓聯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自備
螢幕播放生平事蹟者,以不影響本館電子輓聯螢幕播放及進出動線
為限。
3.舉行儀式限於禮廳內為之,廳外道路禁止停車或擺設足以妨礙通行
之花器或加搭帆布架等佈置物品。非屬殯儀館提供之物品,應於儀
式結束後自行拆除及清除,禁止使用非殯儀館提供之電器用品。
4.告別儀式完成後,有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時間完畢前恢復原
狀給下場接續使用者使用。
(二)使用法事間設施規範事項:
1.法事間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殯儀館安
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為人自
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
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使用法事間,路旁紅線禁止停車,致影響後勤動線出入使用者拍照
舉發。
(三)使用平面寄棺規範事項:
1.平面寄棺室內,禁止點燃蠟燭、冥紙等焚燒行為,不得使用超過殯
儀館安全電量之電器用電,如有上揭行為,以致發生災害時,由行
為人自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2.為維護通道順暢及使用安全,停柩室外通道、走廊,擺設花籃、紙
厝、禮籃等物品,以不影響動線為原則。
3.嚴禁樂隊及使用麥克風。
(四)使用多功能祭拜廳規範事項:
1.本場域僅提供簡易祭拜,使用時間以五十分鐘為限(每小時最後十
分鐘為換場)。
2.嚴禁樂隊、使用麥克風(含使用電子琴)。
3.場地佈置使用以祭台為範圍佈置使用,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擺設
花籃、花圈、罐頭塔。
4.使用完畢請恢復原狀及清潔。
5.禁止使用非殯儀館提供之電器用品。
六、使用火化場設施,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火化場前廣場,靈車動線之順暢及祭拜區家屬安寧,入內時
禁止任何音樂播放、演奏及其他非必要之宗教活動(如:出殯車隊
之陣頭、陣頭車輛、樂隊演奏、扛轎、舞獅等)。
(二)棺柩進場時,應出示「火化許可證明」,經管理人員登錄、確認後
,始准進場。
(三)棺柩應於核定火化時段開始前二十分鐘到場,逾時視同放棄該時段
,由工作人員另行安排(延後辦理)。棺柩到場後由工作人員引導
至指定火化爐號前方位置等候,火化期間家屬請至家屬休息區等候。
(四)下列物品禁止放置棺柩內作為陪葬品:
1.環保庫錢。
2.助念播放器、錄影機、CD、收音機、3C類製品等。
3.香水、眼鏡、玻璃類製品。
4.拐杖、釣竿、球桿、雨傘、鋼或鐵製品等。
5.橡膠或塑膠類製品。
6.醫療器具或其他易爆或易燃物品。
(五)遺體火化後,骨骸由工作人員撿拾裝罐,家屬持領骨單簽名確認後
領回。
(六)焚燒金銀紙錢、幢幡等,應於金爐或指定之場地為之,麻燈、雙連
巾等物品請集中於殯儀館指定之處所統一處理。
七、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處置如下:
(一)違反各項規定者經口頭勸導仍不改善者,得開立勸導單。
(二)經連續開立勸導單二次,得暫停其委任之禮儀服務業者線上預約申
請使用殯葬設施二個月;並得連續暫停其委任之禮儀服務業者線上
預約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上述暫停規定,本處應對該禮儀服務業者
書面通知,並副知公會,文到十日內可申訴。
(三)前二款勸導次數及改善情形應列為當年度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之評
分項目。但經本處通知參加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初評合格者,或參
加本處主辦教育訓練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得於次年度抵銷勸導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