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作業,促進教育實驗與教育多元化,發展教
育特色,並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申請及審查程序和教職員工權利義務規定,特
訂定本須知。
二、委託專案評估程序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惟由自然人、非營利
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就特定學校委託私
人辦理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檢具委託私人辦理建議
申請書及專案評估申請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於收件後一個
月內就資料格式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三、本條例第六條所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之期間合計以三個月
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四、委託私人辦理之期間,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但期滿經本局許可續辦
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五、專案評估通過後一個月內,本局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並依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提出經營
計畫。
七、經營計畫由本局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審,應將結果作成初審結果報告
書。初審作業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三個月內完成。
八、初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委員
就第一款成員互推之,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等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家長團體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初審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
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
分之二;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九、初審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初審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十、初審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初審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一、初審結果報告書應送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本局應依複審結果
辦理後續事宜:
(一)複審通過:由本局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副知初審小組全員
,並刊登市府公報。
(二)複審不通過: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委託辦理。
十二、通過經營計畫複審之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依本局核准書面通知修正完成經營計畫並依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與本局簽訂行政契約。
十三、申請人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
、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其權益事項依本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前項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由本局依本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下列方式安置:
(一)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聘任及任期考評要點與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
及轉任作業要點參加新學年度之遴選;倘無校長之職缺者,暫調
本局,協助教育行政業務及學術研究工作。
(二)教師:準用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及高
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介聘至他校任教,或暫
調本局,辦理教育行政業務。
(三)職員(含幹事、校護等):依其意願安排至有適當職缺學校;於
無適當職缺前,由本局安排至其他學校或機關服務。
(四)工友:得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
點辦理移撥作業規定辦理,於無適當職缺前,由本局安排至其他
學校或機關服務。
十五、建議申請書、專案評估計畫書、申請表、經營計畫、行政契約範本
由本局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