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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9: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14366240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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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作業,促進教育實驗與教育多元化,發展教
    育特色,並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申請及審查程序和教職員工權利義務規定,特
    訂定本須知。

二、委託專案評估程序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惟由自然人、非營利
    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就特定學校委託私
    人辦理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檢具委託私人辦理建議
    申請書及專案評估申請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於收件後一個
    月內就資料格式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三、本條例第六條所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之期間合計以三個月
    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四、委託私人辦理之期間,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但期滿經本局許可續辦
    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五、專案評估通過後一個月內,本局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並依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提出經營
    計畫。

七、經營計畫由本局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審,應將結果作成初審結果報告
    書。初審作業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三個月內完成。

八、初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委員
    就第一款成員互推之,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等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家長團體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初審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
    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
    分之二;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九、初審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初審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十、初審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初審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一、初審結果報告書應送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本局應依複審結果
      辦理後續事宜:

  (一)複審通過:由本局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副知初審小組全員
        ,並刊登市府公報。

  (二)複審不通過: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委託辦理。
十二、通過經營計畫複審之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依本局核准書面通知修正完成經營計畫並依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與本局簽訂行政契約。

十三、申請人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
      、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其權益事項依本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前項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由本局依本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下列方式安置:

  (一)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聘任及任期考評要點與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
        及轉任作業要點參加新學年度之遴選;倘無校長之職缺者,暫調
        本局,協助教育行政業務及學術研究工作。

  (二)教師:準用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及高
        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介聘至他校任教,或暫
        調本局,辦理教育行政業務。

  (三)職員(含幹事、校護等):依其意願安排至有適當職缺學校;於
        無適當職缺前,由本局安排至其他學校或機關服務。

  (四)工友:得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
        點辦理移撥作業規定辦理,於無適當職缺前,由本局安排至其他
        學校或機關服務。

十五、建議申請書、專案評估計畫書、申請表、經營計畫、行政契約範本
      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