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0 0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1440838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於港區因整地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
            及有用土壤砂石資源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前項港區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得按土石方性質收取管理費:
            一、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二、收容處理場所之有用土壤砂石資源: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