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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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1440838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港區整地收受土石方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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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於港區因整地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
及有用土壤砂石資源之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前項港區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得按土石方性質收取管理費:
一、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二、收容處理場所之有用土壤砂石資源: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