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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3 1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秘字第115304885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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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地政業務工作,提升整體服務績效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督導考核項目(以下簡稱考核項目)為各地所執行地籍及土地登記類、測量類、地價類、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類、地權類、地政資訊類、公文處理類、檔案管理類等八項,並得依實際需要增列其他考核項目。
三、考核細項及評分標準,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四、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考核:每年第三季辦理第一次考核,翌年第一季辦理第二次考核為原則,由本局組成考核小組對各地所進行實地或書面考核,必要時得依上級督導考評機關之考評項目及期程調整之。
(二)平時考核: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所屬各地所業務,考核結果得列入定期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五、考核資料期間:第一次為1月1日至6月30日止、第二次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視業務情形調整之。
六、定期考核小組: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並由專門委員擔任召集人。
七、本局應將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各地所,各地所接到考核結果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本局備查,並於下次考核時,針對缺失加強查核。
八、成績評定: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所訂考核項目評分標準評定分數,以全年度考核次數之平均分數為年度考核成績並函知各地所。
九、獎懲方式:
(一)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簽報各考核項目敘獎名次,並依「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簽報成績優良地所之業務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敘獎額度。
(二)各考核項目成績不良者,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得要求該地所提列改進計畫,若仍未改善者,其相關人員視情形依「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