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1439600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一、 為辦理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建立合理及一致性之標準,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事項如下:
(一)建築物周邊環境、排水及污水處理設備:
1、面前道路
(1)計畫道路已開闢及現有巷道已完成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路
面者,應依原材質清理及整修妥善,但原材質已停產,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2)計畫道路為未開闢完成者,應施設U型溝並鋪設三.五公尺寬之瀝青混
凝土或混凝土路面接至已開闢或現有道路,但涉及產權或道路公共工程施工
無法辦理者應專案簽報。
(3)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應施設完成。
2、基地範圍內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疏通。
3、建築工地廢棄物、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模板、支撐及工寮等及同
一宗建築基地內空地之樣品屋應拆除並將現場環境整理清潔。
4、法定空地不得留置鋼筋並應清理整潔。
5、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行人道損害者,應確實整修。
6、核准圖說設置有污水處理設備者,應安裝完成。
(二)消防、避雷設備:
1、防火區劃及防火門窗按核准圖安裝完成。
2、避雷設備應按核准圖說安裝完成並經電機技師檢查合格,發給證明。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
(四)防空避難設備包括防火門窗、鐵爬梯及緊急出口應設置完成。
(五)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鋪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且車
位範圍應予劃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並取得相關機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外表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
者,應以粉刷、噴漿或塗料等方式完成外表修飾(以下簡稱粉飾),並檢附竣
工圖說。
2、門框、窗框應安裝完成。
3、違規開窗應依核准圖說材料復原或符合防火時效規定之外牆材質封閉。
(七) 內部空間及地坪:
1、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備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2、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依圖說完成。
3、一樓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八) 建築物留設之天井
1、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且不得留置鋼筋。
2、天井地面應壓實整平。
(九) 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舖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
者,應完成粉飾。


三、 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者,應安裝完成,並經專業技師檢查
合格並予簽證。


四、 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高雄市實施容積管
制地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其綠化工程及遊憩
設施應施工完成。


五、 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檢附已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施工完成或依「高
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之竣工圖說。


六、 建築物查驗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照片:〈統一以三×五吋彩色〉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拍照(含騎樓與人行道關係)。
(二)各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接或共同壁使用者,應將鄰房一併拍照。
(三)屋頂突出物、天井、夾層、室內通道,防火門窗、停車空間、避雷針、
昇降機、特殊設計部份應一併拍照。
(四)面前道路、排水溝、人行道如有損壞者,經修復後並檢附照片備查。
(五)依第四點規定應施工完成之綠化工程及遊憩設施應依核准圖編號依序拍
照。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