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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門票及船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創字第10530800100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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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門票及船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附表
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門票及船票收費基準表
門票收費基準表
票  種 票價
(新臺幣/元) 適 用 對 象
全  票 九十九 一般民眾。
半  票 四十九 一、身高超過八十公分未達一百一十五公分之兒童。
二、六十五歲以上民眾。
三、就讀國內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
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四、持有高雄市低收入戶證明者。
團體票 七十九 團體人數二十人以上。
優惠票 為促進本市觀光發展,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及設於本市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適用以下之優惠:
一、一次購買三千張以上,未達六千張,每張票價新臺幣六十九元。
二、一次購買六千張以上,未達一萬張,每張票價新臺幣五十九元。
三、一次購買一萬張以上,每張票價新臺幣四十九元。
免費入場 一、身高八十公分以下之兒童。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名。
三、持有紅毛港文化園區鄉親入園證之本人。
四、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者。
備註:
一、 購買半票或免費入場者,應出示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
二、 本表所稱志願服務榮譽卡,係指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核發者。
三、 已售出之優惠票,購買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退回。優惠票可限制使用期限,期限到期後,使用者應補其差額。

船票收費基準表(駁二藝術特區線)
票  種 票價
(新臺幣/元) 適 用 對 象
全  票 單程 二百五十 一般民眾。
來回 四百
半  票 單程 一百二十五 一、身高超過八十公分未達一百一十五公分之兒童。
二、持有紅毛港文化園區鄉親入園證之本人。
來回 二百
團體票 單程 二百 團體人數二十人以上。
來回 三百二十
優惠票 為促進本市觀光發展,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及設於本市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適用以下之優惠:
一、一次購買三千張以上,未達六千張,每張票價單程新臺幣一百七十五元、來回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二、一次購買六千張以上,每張票價單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來回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免費搭乘 一、身高八十公分以下之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同登船者。每一成人乘客攜帶免費兒童一人為限,超過一人時,就其超額之數每名按全票四分之一計算。
二、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者。
備註:
一、購買半票或免費搭乘者,應出示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
二、已售出之優惠票,購買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退回。優惠票可限制使用期限,期限到期後,使用者應補其差額。
三、免費搭乘及半票兒童身高超過規定者,經出示證明文件後得依實際年齡購票。(未滿三歲,免費;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半票)
船票收費基準表(小港碼頭線)
票  種 票價
(新臺幣/元) 適 用 對 象
全  票 單程 一百 一般民眾。
來回 一百五十
半  票 單程 五十 一、身高超過八十公分未達一百一十五公分之兒童。
二、持有紅毛港文化園區鄉親入園證之本人。
來回 七十五
團體票 單程 八十 團體人數二十人以上。
來回 一百二十
優惠票 為促進本市觀光發展,合法設立之旅行業及設於本市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適用以下之優惠:
一、一次購買三千張以上,未達六千張,每張票價單程新臺幣七十元、來回新臺幣一百零五元。
二、一次購買六千張以上,未達一萬張,每張票價單程新臺幣六十元、來回新臺幣九十元。
三、一次購買一萬張以上,每張票價單程新臺幣五十元、來回新臺幣七十五元。
免費搭乘 一、身高八十公分以下之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同登船者。每一成人乘客攜帶免費兒童一人為限,超過一人時,就其超額之數每名按全票四分之一計算。
二、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者。
備註:
一、購買半票或免費搭乘者,應出示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
二、已售出之優惠票,購買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退回。優惠票可限制使用期限,期限到期後,使用者應補其差額。
三、免費搭乘及半票兒童身高超過規定者,經出示證明文件後得依實際年齡購票。(未滿三歲,免費;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半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