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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促進婦女就業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勞訓字第1000043327號 函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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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促進婦女就業活動補助要點
一、為促進高雄市婦女就業、增進婦女權益、鼓勵婦女成長及社會參與,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三、經政府立案之本市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其他非營
利團體,辦理促進婦女就業有關之研討、座談、演講、研習、講習或就業媒
合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前項活動參加人數應達三十人;辦理半日活動者,並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課
程;辦理一日活動者,並應安排四小時以上之課程;辦理二日以上活動者,
並應安排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但辦理就業媒合活動者,不在此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三週,並在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
理:
(一)計畫書:應載明目的、主辦單位、實施方式、實施日期、實施地點、
參加對象、參加人數、預期效益及總經費等事項。
(二)活動內容配當表。
(三)經費概算表:應載明項目、單價、數量、申請補助總金額等事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備具之資料或文件。


五、本要點補助之金額、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費:
  1.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主管機關或補助對象所屬人員擔
任講師者,金額減半。
  2.交通費:應檢據覈實報支。但自備交通工具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
運汽車或火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二)出席費:專家學者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三人為限。但出席人員為主
管機關或補助對象所屬人員或活動未達二小時者,不予補助。
(三)場地費及佈置費:
  1.場地費:參與人數為三十人至五十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五
十一人至一百人者,每日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以
新臺幣八千元為限。半日活動者,補助金額減半。
  2.佈置費: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四)資料印製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五)餐費:辦理一天活動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辦理二天以上活動者,
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但已獲得食宿費之補助者,不予補助。
(六)茶點費:每人每天以新臺幣三十元為限。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辦理二天  以上活動且有住宿事實者,每人
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八)交通費(遊覽車租金費):應檢據覈  實報支,每日每車以新臺幣八千
元為限。但在本市辦理活動者,不予補助。
(九)郵資: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檢據郵寄名冊及活動實施前三週內之
收據覈實報支。
(十)工作人員費:辦理就業媒合業務者,每人每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天
總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十一)保險費:每人以新臺幣五十元為限。但每人投保金額未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含醫療保險)者,不予補助。
前項補助總金額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辦理半日活動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辦理一日活動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以上活動者,新臺幣十萬元。
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講師者,應具相關工作經驗或經歷;第一項第二款之學者
專家,應具相關學歷、工作經歷三年以上或著有專門著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實際參加活動人數少於三十人。
(二)活動內容與本市婦女就業服務、諮詢輔導、職前講習或就業權益無
關。
(三)活動內容顯不合理或無法執行。


七、獲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
銷。但活動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以後辦理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
辦理之:
(一)經費請撥函文。
(二)原核准函影本。
(三)活動內容配當表。
(四)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成果報告表。
(六)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
(七)活動資料一份。
(八)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九)活動照片正本。


八、主管機關依前點規定審查完竣後,應通知獲准補助者製據請款。
前項單據應註明單位存款戶名、帳號及統一編號。


九、獲准補助者應依核准之計畫執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
限。


十、主管機關得派員訪查獲准補助者之執行情形;獲准補助者不得拒絕,並
應依主管機關指示提供訪查之相關資料。


十一、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及追繳
補助款外,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虛報或溢領補助費。
(二)拒絕前點之訪查。
(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


十二、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補
助。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