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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價字第11032768100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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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申報登錄資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與申報登錄資訊,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裁罰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