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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里舉辦睦鄰聯誼活動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自字第101324155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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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各里舉辦睦鄰聯誼活動補助作業規定
一、為增進本市各區里民互動關係,啟發社區意識,並結合地方資源,發揮
睦鄰互助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規定所稱睦鄰聯誼活動(以下簡稱睦鄰活動),其項目如下:
(一)民俗技藝、鄉土藝術表演或競賽。
(二)親子活動、體育活動或園遊會。
(三)基層義務幹部或志工康樂聯誼。
(四)主管機關或各區公所通盤規劃活動。
(五)其他有助強化社區意識或發揮睦鄰互助活動。


四、睦鄰活動由里辦公處擬訂活動實施計畫,陳報各區公所審核。
前項實施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各區公所應撥付補助款;必要時,得派員督導
活動辦理情形。


五、里舉辦睦鄰活動應以該里里民、基層義務幹部或志工為參與對象,並依
下列作業方式辦理:
(一)睦鄰活動以里為單位,並得聯合數里舉辦。
(二)應配合地方特性及居民需要規劃辦理,並得邀請鄰長、地方熱心人
士、學校、社區、團體、教會或寺廟等共同研商。
(三)睦鄰活動以於里內之運動場、體育館、公園、里或社區活動中心、學
校、教會及寺廟等場所舉辦為原則。但里內確無適當場所者,不在此限。


六、各區公所應詳予審查睦鄰活動實施計畫可行性及經費需求,並協調轄內
各機關或單位,就舉辦活動所需人力、器材或場地予以必要協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各區公所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鍵入區政資訊系統。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