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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43484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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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人申請許可設置或變更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應於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後所通知之期限內,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未達三十六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元。
三、面積為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廣告物設置審查者,申請人應於申請
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並於審查同意設置後,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


第四條  政府機關申請設置具公益性且非營利性質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
免收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