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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80546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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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補發建築執照、室內裝修許可證謄本或核發建築圖說影本

應依附表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