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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體綠化建築認證標章申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3364818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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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鼓勵本市建築物設置立體綠化及綠屋頂,以符合節能減碳及

建構宜居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八條規定之檢查事項。

 


第 三 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申請核發立體綠化建築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應填具

申請表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一式九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與自評表。

四、建築設計圖說及設計理念說明。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得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為前項之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評定

認可者,起造人應依評定內容施作,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主管機關領取認

證標章。

第一項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四 條  前條申請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辦理認證標章事宜,應依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評

定之;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前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相關機關(構)參與。

 


第 六 條  標章種類及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金級:九十分以上。

二、銀級:七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前項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 七 條  認證標章之圖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與評定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認證標章。

 


第 九 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以不實文件申請取得認證標章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標章。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以資獎勵。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得酌予獎勵。

 


第十一條  認證標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補發或換發,主管機關得酌收製作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