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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03515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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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一、為加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內教學與社會資源之
聯繫,並配合課程目標,擴充學生知識領域,以增進其見聞,充實生活內
涵,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目標明確:定有明確之課程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校外教學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擬訂周詳計畫,並落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
生及公共安全等相關因素,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專業自主:依各學習領域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校外教學活
動單元,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及探索學習之目的。


三、校外教學實施類別如下: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進行教學活動(如市政
建設、社區步道、商家、機構或參觀寫生等),以半日內為原則。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
(二)班級、組群或年段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以班級或年段為單位,得分班或合班組群方式實施。
2.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入領域之學習活動為主,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
學計畫與申請。
3.活動時間:當日往返。
(三)畢業旅行或其他專題性校外教學活動:
1.畢業旅行以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專題性校外教
學實施對象以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國民中學及高中職學生為原則,活動行程
由導師、學校與學生家長共同規劃。
2.教學內容:以主題或融入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3.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


四、校外教學活動應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
戲、操作、踏查或體驗等方式實施之。


五、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以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
史文物、地方產業、鄉土文化、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市政建設
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學意義之地域或設施為原則。


六、校外教學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活動內容,學生因故未能參加
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或由學校另為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
生到校。


七、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先規劃學生分組,並妥善安排人員專責輔導及照護,其中每班至少應
有一名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得由學校加派相
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二)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之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如電話、地址)。舉辦
外縣市校外教學活動,宜有護理人員隨行,或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
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用品。
(三)校外教學活動應安排適當協助人員,如為二日(含)以上活動,應由學
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校內並應置專人負責聯絡事宜。
(四)隨隊教職員工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發生氣候變化、
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確保學生安全,並特別留意學
生身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五)如有租用車輛,應確依教育部函頒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
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六)如需委外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並做為
簽約主體,參加人員數量與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說明,活動經費並應
專款專用。


八、校外教學活動需收取費用者,學校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向參加學
生(或家長)核實收費,隨隊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則由學校相關經費核
實支應。若學校無法支應相關費用時,得提送活動相關計畫,報請本府教育
局予以補助。


九、舉辦校外教學時,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應依循保險
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十、學校應於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公布帳目,並檢討得失,作為爾後辦理
校外教學活動之參考。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