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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測字第105302387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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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
理素質,健全人員管理,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指本局、土地開發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所稱測量
助理,指本局、土地開發處及各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
員。


三、測量助理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每人
為一組計算測量組數。
(二)測量助理之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視市府財政
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土木及測量相關科系畢業者。
     2、具丙級(含)以上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3、具修習測量或空間資訊相關科系學分達6學分或54小時以上之證明
者。
     4、經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四個月以上結業者。
     5、曾服務於地政機關6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四)身心健康體能狀態足以負擔複丈外業工作者。
新僱測量助理應接受三個月實務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
以僱用。


五、新僱測量助理經發現未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或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
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影響職務,情節重大者,得予解僱。


六、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地政士業務,違者應予
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本局備查。


七、各級主管平時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隨時辦理獎懲,以激
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情節重大者應
報本局備查。



八、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機關辦理之土地測量教育訓練外,僱用機關
亦應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並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
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九、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測量等工作需要,本局得視
業務情況統籌調派土地開發處及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