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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工字第10531713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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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
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
工業設施使用案件,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受理;其審查作
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得容許附
表所列以外之事業作工業設施使用。


四、附表所列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容許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
般農業區及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作工業設施使用:
(一)本要點施行前已完成工廠登記之既有工廠(以下簡稱既有工廠),並繼
續為原來之使用。
 (二)既有工廠產能增加,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且其污染防治計畫經審
查符合環保法規。
 (三)新設工廠,或既有工廠新增附表所列之事業,且其污染防治計畫經審查
符合環保法規並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前項專案小組,由經發局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組成之。
    經發局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案件之審查,認有必要時得提經專案小組審查
通過。
第一項污染防治計畫內容如附件二。


五、附表所列事業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
過後,得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免依前點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