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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員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稽字第105364486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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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員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員環境衛生查報員遴選要點部分規定
一、為遴選本局各區清潔隊(以下簡稱各區隊)查報員擔任轄區環境衛生及
污染稽查工作,以提昇稽查效能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隊查報員之人數,依各區隊服務人口數、面積、地域特性或其他因
素,經加權後所建議人數為各區隊實際最高可提報培訓之人數(如附表)。
但最近一年內曾從事環境污染稽查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查報員應俱備下列各款規定之要件:
(一) 擔任本局職工或實際參與清潔隊相關業務工作者。
(二) 高中職(含同等學歷)畢業以上,情形特殊時得陳報  局長同意後遴選國
中畢業者擔任。
(三) 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四) 身體健康、負責盡職。
(五) 三年內未受行政懲處或刑事處罰。


四、各區隊應就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職工中,遴選適合之查報員,經陳報局
長核准後,應分配至各區隊接受實際上至少十日(含六小時以上之課堂上
課)之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六十分),發給稽查證,擔任查報
員工作。各區隊於年度中提報受訓人數累積達十人以上者,由本局環境稽查
科陳報局長同意後,依規定辦理相關受訓事宜,情形特殊者另議。
    各區隊非經陳報局長同意,不得任意調離查報員之工作。但查報員需轉
任非稽查工作達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無稽查案件紀錄者)以上者,各區隊
應於該員調整業務前敘明理由陳報局長同意後,解除查報員職務,並同時繳
回稽查證。
    最近一年內曾取得本局所核發之稽查證者,得逕為從事查報員工作,免
經實務訓練。


五、查報員應於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每次三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講習時數
未達三小時者,廢止查報員資格。
    查報員經通知接受講習訓練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各區隊應再行通知,其
無正當理由仍不接受講習以致未達前項規定之時數者,各區隊得報請局長同
意後懲處。


六、查報員應負責查察該轄區內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行為,並執行取締人民
陳情或檢舉之案件。


七、執行查報工作應製作工作紀錄及收集相關違規行為人資料,並於規定時
間內報本局備查。


八、執行查報工作績效優良者,每年二月由各區隊提報前一年查報員執行成
果,提報人數至多查報人數三分之一,依第九點內容評分並檢具實績等佐證
資料,經由局長指派本局五至七人參與複評工作,所佔成績包括各區隊初評
(依第九點內容評分)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受訓講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復
評佔百分之三十。
    遴選成績前十名者,記功二次,給與三天榮譽假,並頒發獎狀乙紙;第
十一名至第二十名者,記功乙次,並頒發獎狀乙紙;第二十一名第三十名
者,記嘉獎二次,並頒發獎狀乙紙。
    遴選優秀查報員每區隊所佔名額至多三名。但被提報被評選人數未達四
十名或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取消遴選或不予獎勵。
    年度績效或表現不良者,每年二月底應由各區隊或本局環境稽查科陳報
經局長核准後,廢止其查報員資格,並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程序遞補。


九、查報員初評內容如下:
(一) 資料編排佔百分之十(圖文照片美化二十分、資料完整性二十分、結構
及順序二十分、創意性二十分、編排說明及內容二十分)。
(二) 採證技巧及可分享之稽查案件說明百分之十(每一案例佔至多十分)。
(三) 人民陳情案件稽查件數佔百分之五(每件佔零點二分),告發件數佔百
分之十五(每件佔三分)。
(四) 主動稽查案件數佔百分之十(每件佔零點五分),告發件數佔百分之二
十(每件佔三分)。
(五) 與稽查業務有關之叙獎證明佔百分之五(嘉獎乙次佔五分)。
(六) 與稽查有關之建議事項,可供各稽查員參考者佔百分之十(每一建議案
佔至多十分)。
(七) 主要業務及其他業務辦理情形及成效說明佔百分之五。
(八) 與稽查業務有關(不含區清潔隊)之講習訓練證明(參與其他外單位舉
辦者可酌以加分)佔百分之五(每小時佔三分)。
(九) 其他特殊服務成果,有具體事蹟者(需與稽查有關事項)佔百分之五
(每一事項佔十分)。


十、查報員執行業務期間因執行稽查工作受行政懲處或刑事處罰確定者,各
區隊應於取得證明文件或知悉其情事之日起,得不經陳報核准,立即暫停查
報員執行稽查工作,並隨同證明文件及稽查證繳回本局環境稽查科。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