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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531257200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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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益,指下列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利益:
一、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二、非財產上利益:有利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以
下簡稱本機構)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三 條  本機構依法令規定或因業務需求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
之董事或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或決定。


第 四 條  本機構董事、監事於執行職務時,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應
自行迴避。
監督機關或本機構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得命其迴
避。


第 五 條  本機構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
三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就應迴避事項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第 六 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館(場)長及副館(場)長準用之。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