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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綜字第號106375939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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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辦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一、 為規範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初審會議
之召開及其他有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環境影響評估個案之審查,除特殊性案件經主任委員核示外,於本會會
議前應成立專案小組,並召開初審會議。


三、 專案小組置組員五人至七人,必要時得增加之。
前項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
指派或由組員互選之。


四、 專案小組為審查工作之需要,得會同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進行勘查。


五、 專案小組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召開專家會議,並作成處
理建議,提報初審會議討論。
專家會議由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並由下列機關團體推薦之學者專家一至二
人與專案小組進行專業討論:
(一) 相關人民團體。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
(三) 本府相關機關或區公所。
前項之推薦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被推薦人員姓名、學經歷、專長、聯絡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
被推薦人應具備與個案環境議題相關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 初審會議由專案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七、 初審會議應有過半數組員之出席,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初審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初審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成
員,不在此限。


八、 列席初審會議旁聽或發言之相關事項,應依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會議旁聽要點辦理。


九、 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 主席致詞。
(二) 開發單位簡報。
(三) 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 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 相關團體代表、當地里與毗鄰行政區之村(里)居民及開發單位離
席。
(六) 作成結論。
(七) 散會。


十、 初審會議進行中,在場人員如有破壞或擾亂會場秩序者,主席得命其離
開會場。


十一、 初審會議除會務人員得錄音、錄影或照相外,其餘出(列)席人員均
不得為之。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 初審會議召開次數,以三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三、 初審會議獲致提報本會審查之結論並認開發單位有應補充或修正提報
資料之必要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得限期開發單位補充或修正;其補充或修正
之資料於經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後,應連同確認之意見,全案提報本會
審查;其確認以一次為限。


十四、本會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先行彙整初審會議結論、開發單位補充或修
正資料、確認結果及不同意見等資料,分送本會委員審查;審查期間並不得
少於五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