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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政資訊系統軟體及資料庫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資字第106324767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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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地政資訊系統軟體及資料庫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辦法:
訂定高雄市地政資訊系統軟體及資料庫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一、為確保地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料庫之正確性,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地政資訊系統軟體,係指由內政部開發提供本市使用之地政
相關系統(以下簡稱地政資訊系統)、本市自行開發之系統及外掛程式、
「高雄市地政電傳資訊系統」等;資料庫係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
之地政整合資料庫及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之同步異動資料庫、DB10資料庫
與各所之異地備援資料庫。


三、地政資訊系統、本市自行開發之系統與本市自行外掛程式之軟體維護:
(一)本局各科室、土地開發處或各所承辦人員(含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人員)如遇系統軟體有增修需求時,應填寫「程式異動申請單」(如附件
一),陳送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本局業務科室彙辦;如有系統功能錯誤或疑義
則依各系統維護程序辦理。
(二)本局業務科室接獲程式異動申請單應彙整分類,有關內政部提供之地政
資訊系統增修應報請內政部處理,若為本市自行開發之系統或外掛程式應經
評估需求,如確屬必要者於奉核後辦理增修。
(三)地政資訊系統由內政部維護及提供新增功能,本局資訊室接獲內政部地
政司系統軟體功能增修通知時,需填寫系統程式更新作業程序處理單(如附件
二)通知業務單位,由業務單位或資訊室決定實施日期後通知各所,各所系統
管理人員再自行至內政部地政司指定之網址下載程式更新,並填寫程式更新
記錄表(如附件三)陳核。
(四)本市自行開發之系統及外掛程式若有更新時,比照前項規定由主管業務
科室決定實施日期後,通知業務科及所更新程式,各管理人員並於辦竣後填
寫程式更新記錄表(如附件三)陳核。
(五)系統程式維護作業若需維修廠商協助者,以在本局及各所處理為原則,
由各系統管理人員配合辦理。


四、地政電傳資訊系統維運:

(一)系統增修
1.系統功能如需增修,符合內政部規範者,邀集台灣e網通—電傳資訊系統工
作小組研商決議後辦理增修;新增功能需求如涉及法令修改者應先報經內政
部核准後,再依前述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商處理。
2.本局資訊室應配合辦理系統增修功能測試及轉換工作,並完成上線後在系
統網站首頁公告週知,以利民眾使用檢索。
(二)系統維管
1.本局資訊室管理人員應不定時登入系統,測試系統運作狀況。
2.系統異常之故障原因,如屬系統前端故障者,應即通知合作廠商排除之;
如屬系統後端問題,則檢查本局相關伺服主機等設備予以排除;如故障無法
即時處理排除時,應於系統網站首頁公告暫停服務事由。


五、地政整合資料庫維護
(一)各所之地政整合資料庫
1.各所承辦人員如遇無法以正常登記程序處理之案件,應填寫資料庫維護申
請單(如附件四),陳送主任核准後交由資料庫管理人員處理,若需維護廠商
配合,應即通知廠商協助處理。
2.若地政整合資料庫異常無法正常作業時,管理人員應填寫資料庫作業異常
處理報告表(如附件五)陳報主任並通報本局及他所後立即進行障礙排除。
(二)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
1.本局每日開啟同步異動程式,各所之地政整合資料庫若有任何異動將透過
資料庫快照功能更新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
2.不定時查看同步異動之監控程式,如發現異常現象應即處理,以維護本局
同步異動資料庫與各所地政整合資料庫之一致。
3.本局同步異動資料庫與各所地政整合資料庫比對工作,每月簽陳抽選2地段
辦理比對作業,比對結果如有不符情形,應查明原因並予處理。
(三)本局DB10資料庫

1.為提供全年無休之便民服務,建置DB10資料庫,並與同步異動資料庫同步
更新,以供對外服務系統之使用。
2.不定時查看DB10資料庫同步異動情形,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以維
護DB10資料庫與同步異動資料庫之一致。
3.資料庫維管人員應每日檢視該資料庫運作狀況,以確保各項地政資訊檢索
作業正常營運。
4.DB10資料庫與各所地政整合資料庫應定期比對,比對方式比照同步異動資
料庫程序處理。
(四)本局之各所異地備援資料庫
1.本局建有與各所作業環境相同之異地備援資料庫,由所地政整合資料庫定
時將異動檔案傳送至本局之各所異地備援資料庫,並定時將異動檔案更新至
各所異地備援資料庫。
2.每日開啟各所異地備援之監控程式,不定時查看各所檔案傳送及資料庫更
新情形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處理,以維護異地備援資料庫正確
性。
(五)資料庫重整、重建作業
1.各所之地政整合資料庫應視需要辦理重整工作,辦理重整作業時,建於本
局之同步異動資料庫、DB10資料庫及各所之異地備援資料庫亦須配合辦理,
並通告內政部更新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
2.各所之地政整合資料庫若有異狀或毀損需辦理重建作業時,本局之同步異
動資料庫、DB10資料庫及異地備援資料庫則需配合辦理個別資料庫之重建作
業,並通告內政部更新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
3.本局之同步異動資料庫,若有異狀或毀損時,則需辦理同步異動資料庫及
DB10資料庫之重建作業,並通告內政部更新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
4.本局之DB10資料庫或各所之異地備援資料庫若有異狀或毀損時,亦需辦理
個別資料庫之重建作業。


六、為保障資料庫之安全,各所對內業務非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任意至資料
庫挑取資料;更不得對外提供電子資料,有關電子資料之提供由本局統籌辦
理,於經簽奉核准再轉出對外提供。


七、地政相關資訊系統之外業需用資料,於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由管理人員辦理轉出入作業,並保留轉檔詳細紀錄以利查考。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