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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戶字第1060539940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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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
眾權益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 三 條  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及廢止登記。


第 四 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程序解繳
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