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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虛擬化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資字第106702732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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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虛擬化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虛擬化主機平台管理要點
一、 為共享主機硬體資源,撙節相關支出,並妥善建置及管理運用高雄市政
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虛擬化主機平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但不包括本市各
級學校。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虛擬平台:由實體主機、網路、儲存及虛擬化軟體搭配組成之虛擬化主
機平台。
(二)虛擬主機:於虛擬平台架構下,透過虛擬化技術分割成一部以上相互獨
立之非實體主機。
(三)使用機關:使用虛擬平台之機關。


四、 虛擬平台軟硬體設備購置費用,由採用虛擬平台資源之各機關,依程序
提列相關實體設備預算,經核准後,將該項預算編列至本中心統籌辦理。但
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各機關應填具申請表向本中心申請設置並使用虛擬主機。但虛擬平台任
一資源項目,其連續八小時使用量平均值已達附表一所定使用率上限時,本
中心得不受理其申請。


六、 虛擬主機應由本府內網連線維護管理。但經有遠端連線管理需求之使用
機關,填具網路業務處理申請表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設定
之。


七、 使用機關使用虛擬平台所需之資源及作業系統,除本中心配置之虛擬主
機資源及提供之作業系統外,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


八、 虛擬主機發生異常時,由本中心暫停虛擬主機服務,經使用機關改善至
恢復正常後,重行啟用。


九、 虛擬平台因故須停止服務時,使用機關應配合關(開)機作業程序;其
未配合辦理致生之損害,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


十、 使用機關已無虛擬主機使用需求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中心申請下架。
使用機關使用之虛擬主機,有連續七日處理器或記憶體使用量平均值低於百
分之一者,使用機關應填具申請表申請下架或合併;其無正當理由,逾一個
月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得逕行暫停虛擬主機服務;暫停服務後再逾一個月
仍未申請者,本中心得逕行下架。


十一、 使用機關應自使用虛擬平台第四年起,依附表二規定共同分攤虛擬平
台維護費用;未按時撥付費用者,本中心得逕行暫停虛擬主機服務。

使用機關已撥付之維護費用,不予退還。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依未使用月數
比例退還。


十二、 各機關使用虛擬平台,應遵循本中心電腦機房已取得之資訊安全管理
系統國際認證(ISO 27001)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