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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殯處綜字第106709767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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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績優基層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殯葬發展,鼓勵基層人員積
極推展殯葬工作,加強服務觀念,發揮服務熱忱,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本處編制內技工工友、約僱人員或臨時人員,且有實際從事
殯葬業務人員。


三、選拔對象應在本處服務年資累積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者,並具有下列各
款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對殯葬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為民服務工作有積極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三)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殯葬楷模者。


四、選拔對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參加選拔: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曾接受市府「績優職工」獎勵或接受性質相同之其他獎勵
者。


五、績優基層人員之選拔每年以六名為上限,由本處所屬單位於編制員額內
推薦。


六、本處所屬單位應於每年接獲秘書室通知後,依限填具符合選拔條件之人
員推薦表(格式如附表),檢附有關績優事蹟資料一份,經本處職工考核委
員會通過後,簽陳本處機關首長核定。


七、績優基層人員由本處頒發獎狀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予以獎勵。


八、績優基層人員當年度年終考核,除有依法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外,應予
考列甲等。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秘書室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