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海洋產字第10730337000號 函
法規體系: 海洋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1高雄市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一、 為規範本市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
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圖如附件1,使用船舶種類如下:
(一) A區停泊區:共十四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上、六十呎以下之遊
艇及六十呎以下帆船使用。
(二) B區停泊區:共十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下之遊艇使用。


三、 申請使用本碼頭者,每次申請停泊期間以一年內為限,申請人應於停泊
日前七日至十五日期間向本府海洋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2)並由本局審核。
審核通過之申請船數多於船席數時,每次皆重新以抽籤決定之。


四、 經本局核准使用本碼頭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交管理費,其
收費標準參照「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之海上遊樂
船舶計收,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碼頭之權利。


五、 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船席位置停泊經核准使用之船隻,非經本局同意,
不得逕自調換或轉讓船席。


六、 申請人於停泊期間需將船隻駛離五日以上者,應事先附理由通知本局,
本局並得決定是否保留船席或提供其他船隻申請停泊。


七、 申請人於船舶靠泊本碼頭期間,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


八、 船舶靠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漁
船及渡輪先行,並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碼頭之靜穩度。


九、 船舶停泊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直接衝撞碼頭。
(二) 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施。
(三) 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碼頭區
域。

(四) 未經許可於碼頭設施張貼廣告或從事營業行為。
本碼頭設施如因前項各款行為或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或行為人之事由致生損
毀,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局得逕為修復後向申請人及行
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及行為人應照價賠償。


十、 本局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碼頭時,申請人應配合
將船隻移泊他處。


十一、 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禁止其一個月至十二個月內
使用本碼頭。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