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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綜字第108383970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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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一、為辦理本局「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約用人員進用方式、資格條件、報酬
薪點、核薪及考核等事項,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溫室氣體管
理基金補助地方環保機關約用人員約用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經環保署運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補助本局進用之人
員,並依相關法令協助本局專責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及低碳永續家園業務推
動之協調、執行等相關工作。

三、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本局人事相關
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規定;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
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五、約用人員學歷應為國內外大學(學院)畢業,以公開甄選方式擇優錄取為原則,
相關擇優錄取資格由本局視業務需求訂定之。

六、本局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

七、約用人員之報酬、職稱及工作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符合薪點薪級表所訂工作經
驗基本年限規定者,自最低薪點起敘,如尚有剩餘年資得按年提敘,惟最高以提敘
三級為限。另所具相當工作經驗之採計以獲有進用資格之學歷後之工作經驗。其職
稱、資格條件及薪點薪級之規定如附表一。

八、本要點實施前,經公開錄取而進用之約用人員,其職稱、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
規定如附表二。

九、約用人員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如有調整時應比照辦理。

十、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由本局依據勞動基
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規劃辦理。

十一、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
利義務事項,應以契約訂之。

十二、約用人員之約期,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限。
但工作完成之期限未達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定之。如因業務需要期限
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書一次。

十三、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
告本局,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十四、約用人員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 作平時考核,得視其表現簽請獎
       懲。
      (二)年終考核: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者,環保局應準用環保署特約人員特約要點規定辦理年終考
核,經考核為甲等者,續約時應晉薪級一級(薪級已達最高者則維持原薪級),考
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
終考核,考核成績僅作為續約與否之參考。
      (三)環保局所屬約用人員年終考核,以所屬約用人員總額為準,其甲等員額
比例則比照公務人員年度額定之比例辦理。
      (四)考核方式比照本局職工工作規則辦理。

十五、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 乙、丙三等,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未滿七十分。
       前項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甲等:得予續約並晉薪點一級。
      (二)乙等:得予續約並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約。

十六、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一)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因素而暫停工昨於一個月以上時。
      (四)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
      (五)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六)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七)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十七、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者。
(二)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耗損公有財產或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
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十八、約用人員之異動情形及考核成績應每年提報至環保署備查。

十九、環保署得於約用人員到任時審查其資格及不定期抽查其工作狀況,並將抽

查結果與建議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十、約用人員應參與環保署規劃之定期專業訓練課程,出席率與成績等相關證
明文件將提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前項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且經複試未能通過者,屬不能勝任所擔任工作之
事由,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第六款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