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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戶字第10930165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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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及編釘作業要點名稱為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及編釘作業要點名稱為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一、為使本市各行政區域門牌整齊美觀,號次有條不紊,便利民眾通訊,尋人或
貨物之傳送,並利戶籍登記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關於門牌編釘:
(一)新(初)、改編門牌:
1.新建房屋於房屋主要結構完成、板模拆除後始得受理申請編釘門牌,應檢具建
築執照正、影本,影本核對無誤後留存並以一戶編釘一個門牌號碼為原則。
2.民眾申請編釘門牌號次應依序編釘,尾數逢四不編,其他如經戶政事務所專案
核准,得依民眾之申請改編為鄰近門牌號次之附號或相鄰正號,惟大樓須該號次
各樓住戶均同意,並以不得影響他人為前提。
3.違章建築房屋所有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地面層初編
門牌,但地面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1)有居住事實。
(2)有設籍需要。
(二)增編門牌:
1.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建築物分割,先行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
築平面圖經核准後,且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始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增編門牌
號,惟同戶不得增編之建物,不得以違章建築申請初編方式處理。
2.違章建築不得申請增編門牌號,僅得初編門牌方式辦理。

三、關於門牌整編與道路命名及更名:
(一)凡應整編門牌地區,其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數者,應切實依「高雄市道
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條文及參照高雄市都市計畫圖辦理。
(二)大道、路、街、巷、弄之區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以都市計畫規定
之大道、路、街寬度為準。在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以現實情況為區分之依
據。
(三)同一大道、路、街、巷、弄跨區者,其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應與相關戶
政事務所先行會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 (四)道路經命名者,非有特殊需要不
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確有更改之特殊必要者,另案陳報民政局簽請市長核
准。

四、整編前之準備工作:
(一)凡應整編門牌之戶政事務所,應依據相關法規並斟酌實際狀況及有關住戶
意願,慎重擬訂「整編門牌計畫」報民政局核備。其計畫應包括:1.主要法令依
據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3.整編日期(進度)4.工作量(戶數)5.有關預算6.其他
確需上級核定之事項。
(二)各戶政事務所應成立整編門牌工作及督導考核小組,依「整編門牌計畫」
進度實施,不得延誤或遺漏。

五、門牌整編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依照「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
背,住戶如將已編釘門牌之房屋一間改造為兩間以上,或合併房屋者,需增編、
合併門牌,應依工務局核准或備案證明文件,並俟施工完竣後再申請門牌增編、
合併。
(二)行政區域或里、鄰之地界不明地區,應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協調,並按協調
結論作編釘門牌之依據,上項協調結論如更改現狀,應由權責單位報請上級核
備。
(三)預留空號除注意空地寬度外,對於較大建築物(超過普通門面寬度者),
應酌予保留門牌號。
(四)單面大道、路、街、巷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為雙面大道、路、街、巷
之可能者,得比照雙面大道、路、街、巷編釘門牌號數。
(五)有關門牌釘掛,除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外,並得依
下列方式辦理:
1.新舊門牌同時併存,新門牌置於舊門牌之下方,並在舊門牌右下方六分之一
,以紅色貼字註記「舊」字之字樣。
2.舊門牌無法置於新門牌之上方者,則擇一利於辨識之適當位置釘掛。
3.新舊門牌並存釘掛三個月後,再擇機勸導或協助民眾辦理舊門牌拆除事宜。


六、整編後工作:
(一)戶政事務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完成「登錄門牌整編資料」電腦作業,
並於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備份後,再執行「門牌整編生
效」作業。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換發,除自整編日起,利用受理申請案件機會當
場辦理外,應排定日程表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鄰或各住戶辦理,並於換證及換
發戶口名簿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住戶作必要之準備。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門牌整編證明書,應免費辦理。
(四)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經民政局公告,戶政事務所應
將「新舊門牌對照表」及圖資函報民政局備查並將「街路門牌整編通報單」送有
關機關。
(五)前款之「新舊門牌對照表」由戶政事務所轉成電子檔案後公布於該所網
站。

七、整編獎勵標準:
(一)為獎勵如期完成門牌整編人員辛勞得力,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1.整編戶數達三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功一次,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協辦人員
記嘉獎二次。
2.整編戶數在三百戶以下至一百戶以上者,督導人員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嘉獎
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整編戶數在一百戶以下者,督導人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二)各戶政事務所於門牌整編工作圓滿達成後,依規定陳報敘獎。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