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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毒物及化學物質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79249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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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局毒物及化學物質約用人員進用方式、資格條件、報酬薪點、核薪及考核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補助本局進用專責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
業務推動之協調、執行等相關工作之人員。
三、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本局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
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五、約用人員學歷應為國內外大學(學院)畢業。
約用人員進用以公開甄選擇優錄取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資格與條件由本局辦理甄選前公告之。
六、本局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
七、約用人員職稱、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如附表。
八、約用人員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九、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契約訂之。
十一、約用人員之契約期限,應依工作內容及實際需要簽訂,但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限。如
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
十二、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本局,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
職。
十三、約用人員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 平時考核: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作平時考核,得視其表現簽請獎懲。
(二)年終考核: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 ,本局應辦理年終考核,經考核為甲等者,續約時
應晉薪級一級(薪級已達最高考者則原持原薪級),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
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僅作為續約與否之依據。
(三)年終考核甲等員額,以本局所屬約用人員總額為準,其員額比例比照公務人員年度額定之比例辦理。
(四)考核方式比照本局職工工作規則辦理。
十四、年終考核分數比照本局職工工作規則辦理。前項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甲等:得予續約並晉薪點一級。
(二)乙等:得予續約並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約。
十五、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一)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時。
(五)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六)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七)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十六、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契約或本局職工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十七、本局得將環保署不定期抽查約用人員工作狀況之結果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