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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6 2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人力字第1103025150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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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統合本府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衛生局、毒品防制局、新聞局、經濟發展局等機關及民間機構之資源,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協調聯繫各機關(構)共同落實執行少年輔導工作。
三、本會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七)本府新聞局局長。
(八)本府毒品防制局局長。
(九)學者專家四人。
(十)少年服務團體代表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或團體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或社會局局長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五、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協調各機關或團體進行輔導:
(一)經常逃學、逃家或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經本會決議應行輔導之情形。
六、辦理前點輔導之機關(構)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或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由本府教育局、本府社會局主辦,本府警察局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本府勞工局主辦。
(三)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本府社會局主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由本府警察局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辦。
(五)少年施用毒品之輔導、調查,由本府教育局、毒品防制局、社會局、警察局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辦。
(六)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本府衛生局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辦。
(七)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之辦理機關,由本會視其性質決議定之。
七、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由總幹事協調辦理或指示執行秘書辦理之;總幹事並應提報本會年度工作明細表作為本會年度業務推動依據。
前項事項,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應提本會決議為之。
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密、管理。
八、本會聘請下列專任人員辦理少年輔導有關業務:
(一)約聘主任一人:擬訂年度業務計畫與綜理業務推展。
(二)約聘督導:推展、辦理各項輔導工作,並督導約聘社工員,約聘社工員三人以上者,應以一人為約聘督導。
(三)約聘社工員:推展及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每一警察分局轄區得置約聘社工員三人。
本會聘請前項專任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辦理。
約聘主任、約聘督導及約聘社工員薪資給付標準分別依據「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八、七及六職等。
九、為強化少年輔導功能,得遴聘當地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本會少年輔導志工,協助從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本會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本會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總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本府社會局長兼任,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擔任,承總幹事之命,辦理少年輔導工作相關決策之擬定及執行;幹事八人,執行各業管少年相關工作,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機關人員聘(派)兼之:
(ㄧ)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新聞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毒品防制局代表一人。
前項幹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一、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並為主席;總幹事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總幹事指定副總幹事一人代理;總幹事與副總幹事均不能出席時,得由總幹事指定幹事一人代理之。
本幹事會議之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但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一項幹事會議決定事項必要時得先執行,但應補提本會委員會議追認。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會決議事項有對外行文之必要時,以各該機關之名義為之。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