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壹、目的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依法行政及展
現廉政肅貪之決心,特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貳、目標
本方案之實施,以促進合理確保達成下列四項主要目標:
(一)實現施政效能。
(二)提供可靠資訊。
(三)遵循法令規定。
(四)保障資產安全。
行政透明為前項第三款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
參、實施對象
本方案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為實施對象(以下簡稱各機關)。
肆、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推動單位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
處(由主計處擔任幕僚作業)共同負責推動內部控制制度,並督導落實執
行。
(二)各機關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本方案相關工作。本
府各一級機關有所屬者,得衡酌機關之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及人員多寡等因
素,連同所屬一併組設專案小組。
二、任務及分工
(一)本府:
1、訂頒本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規範及本府內部控制
監督作業規範等。
2、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各機關等說明內部控制(含內
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共識及支持,並持續培育內部控制種子
教師,推派其擔任教育訓練講座,以協助各機關推動內部控制。
3、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定期或不定期
擇一級機關進行訪查。
(二)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
處(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
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如附表),奉核准後頒行本府各機關參
採;遇有增刪修正者,授權各權責機關修正後逕行頒行各機關。
(三)各機關:
1、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責任。
2、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相關業務主管組成內部控制小
組,檢討現有內部控制制度,參考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風險及重要性,訂(修)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3、規劃及執行自行評估作業,評估結果提內部控制小組會議審議。
4、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但衡酌機關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及
人員多寡等因素,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集中辦理教育訓練。
5、依業務之風險及重要性,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四)各主管機關(一級機關有所屬者):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辦理
及督導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協助機關推動內部控制。
2、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及審計處之審核意見等涉
及業管內部控制事項,應即會同所屬依本府訂頒內部控制相關規定,釐清屬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並督導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3、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局處業務,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以
釐清權責及問題所在,並儘速檢討改善。
4、督導所屬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定,或指定所屬
統一訂定。
5、督導所屬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檢視所屬內部控制缺
失案件認定情形,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進行訪查。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陸、獎勵
各機關對執行本方案卓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