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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戶政發展,鼓勵基層戶政人員積極
推展戶政工作,加強服務觀念,發揮服務熱忱,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選拔對象:本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機關編制內實際從事戶政業務人員。


三、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本市戶政機關服務年資累積滿三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者。
(二)特殊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戶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2.對戶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對為民服務工作有積極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4.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戶政楷模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選拔:
1.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者。
2.最近三年曾接受本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接受性質相同之其他獎勵
者。


四、績優戶政人員之選拔每年以二十名為原則由各戶政機關(單位)本寧缺
勿濫原則普遍遴選,送本府民政局審查小組審查,其總人數編制員額未滿二
十人者遴選一人;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遴選二人;四十人以上未滿六十
人者得遴選三人;六十人以上者得遴選四人。


五、本市各戶政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
「要點四」規定人數,填造推薦表(格式如附表),檢附有關績優事蹟資料
一份,送本府民政局核辦。


六、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獎金並公開表揚。


七、績優戶政人員當年度年終考績,除有依法不得考列甲等之情事外,應予
考列甲等。


八、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