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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因應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文化園區財務之
管理,設置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
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文化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各項票券及商品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對外舉借之款項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二、推廣教育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營運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人事成本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符合本自治條例目的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高雄市紅毛港文化園區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會,其組
織與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