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運動團隊參加國內競賽,以推展體育運動,提昇競技水
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體育處執行
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團隊,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體育會或其
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或經本府核准立案之體育團體組成之運動團隊。
本辦法所稱國內競賽,指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全國單項
運動協會所舉辦,並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准有案之全國性競賽。
但不包含邀請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第四條 運動團隊參加非於本市舉辦之國內競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
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學校運動團隊:最近一屆本市舉辦之競賽前三名或國內競賽前四名。
二、學校以外運動團隊:最近一屆本市舉辦之競賽前三名或國內競賽前六
名。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報名參賽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報名
表、競賽規程、資格證明及經費概算表向主管機關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運動團隊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報告書、秩
序冊、賽程表、經費支出表及領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逾期視為放
棄申請核撥補助之權利。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附表,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次序,於年度預算額
度內辦理;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者,得由主管機關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本辦法之補助人數,選手以正式參賽者為限;教練以一名為限。
第八條 同一運動團隊參加同一競賽項目,每年以補助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