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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際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促進學校國際化及
強化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熱心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
活動且品學兼優者,得申請國際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前項申請人,不包括跨國雙學位學生及交換學生,並以全額自費攻讀學位者
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證明文件、在學成績單及就讀學校教師
推薦函,經由就讀學校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
受理。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本獎學金之申請,應設國際學生獎學金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審查會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依附表所列審查項目及權
重,按排序之順位錄取。
本獎學金之名額,由審查會視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七條    本獎學金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發放期間為一年,自申請當年
八月起至次年七月止,分二次發放,並由主管機關分別於當年八月及次年二
月匯入以受領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八條    獎學金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發給獎
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喪失或變更。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受領獎學金資格;其屬申請資
格變更者,主管機關並應另為處分。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