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促進學校國際化及
強化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熱心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
活動且品學兼優者,得申請國際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前項申請人,不包括跨國雙學位學生及交換學生,並以全額自費攻讀學位者
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證明文件、在學成績單及就讀學校教師
推薦函,經由就讀學校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
受理。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本獎學金之申請,應設國際學生獎學金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審查會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依附表所列審查項目及權
重,按排序之順位錄取。
本獎學金之名額,由審查會視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七條 本獎學金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發放期間為一年,自申請當年
八月起至次年七月止,分二次發放,並由主管機關分別於當年八月及次年二
月匯入以受領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八條 獎學金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發給獎
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喪失或變更。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受領獎學金資格;其屬申請資
格變更者,主管機關並應另為處分。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