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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分配原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分配原則

辦  法:


高雄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分配原則

 

一、為分配財政部依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

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積極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執行機關,指完成促參案件簽約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同一促參案件獎勵金,依下列規定分配:

(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全額分配與執行機關。

(二)逾新臺幣五十萬元部分,百分之三十分配與執行機關;百分之二十分配

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其餘全數繳庫。

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受分配之獎勵金,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四、獎勵金之分配,由本府財政局依分配數額通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納入單位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