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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宜,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建築物使用之變更符合附表所定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第四條  非承重牆面之建築物外牆變更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外牆面表面粉刷或貼面材料變更。
二、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變更。
前項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變更建築物主要構造。
二、未影響或妨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或第十七章有關欄杆扶手、採光、開口及窗台高度、緊急進口、防火間隔或綠建築內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計算之規定。
三、公寓大廈建築物之外牆變更,應依經主管機關完成備案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容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停車空間所在樓層增加劃設機車停車格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妨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功能正常使用。
二、牴觸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限制規定。
三、公寓大廈建築物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以一戶為單元,其使用項目及規模不得逾附表所定之範圍。
前項戶數經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課徵稅捐分戶登記者,依其分戶結果認定之。



第七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仍應分別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