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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補助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以提升本市建築安全與居民生活
品質,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經
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推選之住戶一人。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規定。

 

第四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額度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評估費:
1、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新臺幣六千元。
2、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新臺幣八千元。
(二)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評估費:由主管機關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
供應契約標價清單所列評估費用百分之三十核定之。但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補助之。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
萬元。
前項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使用執照登載之面積。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之面積。
(二)主管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所載之面積。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應繕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
之: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並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
意之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文件。


第六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補助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二、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於補助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