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
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汰換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三十日止完成回收或報廢手續。
前項所稱回收,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
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第四條 汰換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或報廢當年或前一年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檢驗。
二、依前條完成回收或報廢手續時,車籍設於本市轄區一年以上。
第五條 汰換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本辦
法之補助:
一、汰換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新購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新購電動自行車
補助辦法核定之電動自行車。
二、汰換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新購車籍設於本市,並符合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發
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電動機車。
汰換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申請補助者,其汰換之事實以發生於申請補助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者為限。
第六條 依前條新購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者,應擇一申請補助。
汰換二行程機車之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購置新車者,得與未汰換二行程機車
而依前條規定新購車輛者,於簽署保證書後,共同申請補助。
第七條 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分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新購
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及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
點所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之。
第八條 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汰換機車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影本或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
牌照號碼等車籍資料影本。
四、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購車發票或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收據影本。
八、車籍登記於本市之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九、廠商代墊者,購車費用折抵切結書。
十、汰換者與新購者非同一人者,共同簽署保證書。
十一、電動自行車整車及車身編號照片。
十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文件應載明買受人姓名、車架(牌)號碼及蓋有出賣人之公司或
商號章;其屬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並應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第九條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後,以匯款方
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核准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時,並應載明前項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