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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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pdf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收取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
處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
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收;收費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