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以保護並防止虐待動物,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受理檢舉及核發獎勵金等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
物保護處執行。
第三條 民眾發現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規定之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
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註明違法時間及地點之照片、錄音、錄影或其他
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前項情形,檢舉人應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前條第一項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之案件,經主管機關
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發檢舉獎勵金。
但同一檢舉人每年度之檢舉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五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檢舉獎勵金:
一、執行動物保護職務之公務員。
二、匿名或未具真實之姓名、地址或身分證字號。
三、檢舉前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但調查
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同一行為有二名以上之檢舉人檢舉者,檢舉獎
勵金由先檢舉者具領;不能分別檢舉之先後或共同檢舉者,平均分配之。
前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之受理時間為準。
第七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
管機關領取檢舉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
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