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公開本市都市計畫資訊,以利民眾共享及應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資訊之受理申請及提供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都市計畫資訊如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二、都市計畫地形圖。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公開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得以紙類或電磁紀錄方式提供。
第四條 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主管機關為
之。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資訊之性質及申請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種
類及範圍。
第五條 都市計畫資訊之使用,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為限。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都市計畫
資訊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第六條 使用人於各類出版品、簡報、書面報告、申請文件或參與採購投標
引用都市計畫資訊時,應於資訊右下角標示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
第七條 使用人應經主管機關授權,始得將其加值利用都市計畫資訊所產生
之成果販售或提供他人。
第八條 都市計畫資訊僅供參考,使用人引用時應負查證義務。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將都市計畫資訊置於網站,提供免費下載或列印;其資
訊內容、格式、使用人之身分管制及認證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申請提供紙類或電磁紀錄都市計畫資訊,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十一條 本府所屬機關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免收費用。
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紙類資
訊按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收;電磁紀錄資訊按收費標準百分之十。但其他
政府機關與主管機關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資訊,或因公務使用申請提供都市
計畫資訊者,得酌減或免收費用。
都市計畫資訊因修測更新部分資訊,原申購地形圖數值圖檔之申請人續購更
新後相同圖幅之圖檔者,按收費標準三分之ㄧ計收。但重新測製之地形圖數
值圖檔,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