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
辦 法:
訂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範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督導本市市立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確實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
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教育局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三、各校應依班級數確實核算教師員額,並將續聘教師、依法優先介
聘之卸任校長、超額教師、校長聘任主任、介聘教師、公費合格教師
及擬甄選教師、保留教師員額等資料,依規定期限填寫調查表送教育
局審查,調查表格式由教育局統一訂定。
四、各校辦理教師公開甄選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決議自行、聯合數校或委託教育局辦理:
(一)各校自行辦理:經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
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二)聯合數校辦理:各校推舉代表(含教評會)共同組成聯合甄選
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三) 委託教育局辦理:各校教評會議決通過委辦後,於規定期限(
每年6 月1 日)前提出委託書,由教育局組成甄選委員會統一辦理甄選
事宜。
各校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五、各校新聘教師之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
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各校所擬訂之甄選簡章,應提交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
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
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 甄選如有備取名額, 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3.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甄選簡章免報教育局備查。
4. 甄選資格, 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且無第三十一條、
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任用限制之各類科合格教師資格者為限,不
得增列其他特別限制。
5. 簡章內之附則應含:
(1)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 若有意參加甄選,
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 校) 分發, 並於當年
8 月31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 始予聘任。
(2) 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
之需要, 對當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理( 課) 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 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 或當年度能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證明)暨當年度8 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
加教師甄試。
(3)現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 經公告錄取者, 因服法定
役, 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 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者,
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
度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4) 應試者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 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
外, 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6. 甄選錄取人員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 其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當年8 月31 日止,惟期間可遞補之缺額僅限當年8
月1 日前生效之缺額。
( 二)公告甄選訊息: 於各校及教育局網站公告, 並視需要刊登於
新聞紙;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5 日( 含例假日)。
( 三)甄選方式
1. 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 以二種以上方式
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
試教、實作委員, 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外聘人員不少
於三分之一。
2. 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 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
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 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
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 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
或評分有變更時, 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 並簽名負責。
3. 評分表應予彌封。
4. 評分表有所塗改更正時, 應請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5. 口試及試教時間視錄取人數多寡提甄選委員會訂定。
6.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
密, 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報名應試, 應依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
迴避之。
前述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
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 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 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
作。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 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 不得與參加甄選
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7. 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 或比照典試
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 四) 各校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 依甄選成績順序錄取,提請教
評會審查, 若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
條任用限制者, 各校應予聘任。
( 五) 當應甄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以已修畢特教3 學分
以上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 小時以上者優先錄取。
(六)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 應明
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 應於筆試後2 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六、各校於每年8 月2 日( 含) 以後所產生之教師缺額, 不再辦理當年
度教師甄選, 該缺額由各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任教師。
七、正式教師甄選得徵詢應試者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課人選, 並擇優
依序遞補。若仍不足時, 各校再另案辦理。
列為代理、代課、兼課候用人員之候用期限至次年7 月31 日止。
八、各校對甄選教師之各項資料及甄選結果,均應保存3 年備查。
九、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 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
行。
十、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在不抵觸本作業規範下, 由教評會決議通過,自行
訂定補充規定。
十一、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或參照本作業規範辦理。
十二、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審慎為之, 績優者予以獎勵, 經發現違失且查
明屬實者, 依相關規定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