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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處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依
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科、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或班(類)別及科別超
  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下稱總額超額)或各科需求數(下稱單科超額)之教師。
三、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編制員額,按各科別(課 程)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學校對於超額教師,應按科別先於 核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因應,並以具有各該科別教師任教資格者
  為限。
  同一學校有進修學校或不同教育階段者得互相調整之。
四、學校處理超額教師應優先考量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教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者,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五、學校超額教師應依下列介聘原則辦理調出:
(一) 協調該班(類)別及科別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如自願介聘 他校人數超過其超額人數時,以在該校該班
(類)別及科別服務年資,加計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二) 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他校時,應以在該校班(類)別及 科別服務年資,加計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服
  務年資最淺者介聘他校,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學校應按該班(類)別及科別超額人數,於規定時間填報「超2額教師名冊」經教評會決議通過後,送
  至本局審核。
第一項年資計算標準:
(一)本校年資佔百分之六十,並採計現職服務階段、同班(類)別及科別為限。
(二)本市年資(含本校及本市其他市立學校年資)佔百分之四十,並以連續服務本市市立學校同教育階段學校者
為限。
(三)以半年為採計基準,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
(四)不同年度得予併計。
(五)服務年資採計實際任教年資,留職停薪期間除服兵役外,均不予採計。
六、超額教師申請介聘,依本局所提供缺額學校選填志願。 七、本局介聘超額教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行辦理總額超額學校教師介聘,續辦單科超額教師介聘,如無缺額可供介聘,學校所提單科超額教師仍留
  任原校。
(二)學校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同班(類)別及科別缺額之學校服務。
(三)按同班(類)別及科別、積分高低順序唱名選填志願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先後。
(四)各校提供之同班(類)別及科別缺額不敷選填時,無缺額選填之教師,得以選填第二專長缺額。
八、超額教師應依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辦理積分表件審查及介聘作業,積分核給基準同市內介聘。
    經各校報本局之超額教師 應親自或委託參加介聘作業;總額超額教師未參加者,本局逕行辦理介聘,
  事後不得異議。
    本局於介聘結束後,將介聘結果轉知相關學校。
九、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處理之。 
十、超額介聘之教師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評議期及審議期。
十一、超額教師於當年度市內介聘後至八月一日前,如原校有相同科別缺額時,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
十二、學校當年度列為超額教師之科別,不得再進用相同科別教師。
十三、超額教師介聘至新學校,除自願者外,自該介聘學年度起三學年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十四、本作業規範之作業時程由本局另訂之。
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仍適用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