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路竹體育園區使用管理須知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路竹體育園區使用管理須知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路竹體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使用管理,並依高
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為提升場地使用效益,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路竹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代管本園區。
三、本園區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
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四、申請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比賽或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五、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區公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或區公所得
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六、使用本園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烤肉、炊事、私放爆竹煙火、聚賭、操作遙控飛行器及其他違法、危險
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二)嚴禁攜帶寵物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料(不含礦泉水)、亂
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園區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三)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射箭、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四)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五)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
七、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或區公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或區公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
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