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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際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促進學校國際化及
強化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外國學生就讀本市專科以上學校,熱心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
活動,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國際學生獎學金(以下
簡稱本獎學金)。
前項申請人,不包括跨國雙學位學生及交換學生,並以全額自費攻讀學位者
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在學成績單、參與文化交流或社會服務證明文件及個人簡述之
優良事蹟或傑出表現相關證明,經由就讀學校完成初審後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其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本獎學金之申請,應設國際學生獎學金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審查會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依附表所列審查項目及權重
,按排序之順位錄取。
          本獎學金之獲獎名額及發給金額,由審查會視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七條    本獎學金發給金額,以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自申請當年八月起至次年七月止,分二次發放,
並由主管機關分別於當年八月及次年二月匯入以受領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
帳戶。



第八條    獎學金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發給獎
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喪失或變更。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受領獎學金資格;其屬申請資
格變更者,主管機關並應另為處分。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