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戶政人員服務態度及落實為民服務工作,提升本府優質形象,同時激勵戶政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規定。
二、工作執行重點:
(一)為民服務態度:
1、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應遴選儀容端正、口齒清晰、態度良好及熟悉各種戶政相關法令之人員擔任櫃檯窗口作業。
2、戶政人員上班時應佩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識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於臨下班時如有民眾到所申辦戶籍案件,亦應本為民服務熱誠,予以受理。
3、戶政人員對洽公民眾,應主動招呼,竭誠服務,委婉說明,不可藉故推諉;待辦人數達五人以上時應啓動「預審」機制,由主管或資深人員擔任預審人員並穿著背心,先行審核待辦民眾所攜文件,文件不齊者可先行離開,免除待辦時間。電話洽詢亦應注意電話禮貌,詳實答復。
4、戶政人員對於不合規定之戶籍申請案件,除以口頭具體委婉說明外,並應填發一次告知單。
5、各戶所每三個月應舉行改善服務態度檢討會一次(可配合所務會議辦理並備紀錄),由主任主持,除檢討服務態度外並研讀服務案例,使同仁更能注意及力求改進。
6、對於為民服務態度熱忱、積極主動、儘速完成,經民眾反映並查證屬實或上級機關來函表揚者,或主動協助市民解決困難有具體事蹟者,應由單位主管主動簽報,除於所務會議表揚外,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績參考。
(二)為民服務措施:
1、各戶所應於民眾閱覽處所製作「受理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表」、「戶政案件申請須知」、「戶政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戶政規 費一覽表」及「戶政罰鍰科罰金額標準表」等圖表,以便民眾參閱。
2、各戶所在員額許可範圍內,應儘量多設綜合櫃檯受理戶籍登記,並實施單一窗口全程服務;窗口應維持適當人力,受理人員差假時,應派員代理。
3、為便利民眾申領戶籍謄本,可由申領人具信函貼足郵資信封 向各戶所申辦或利用網路、電話申請,約定時間取件。
4、申請人申辦戶籍案件應抽取號碼牌依序叫號(未設置叫號機者免),各戶所設置綜合受理櫃檯全程服務,對於申請人提憑文件不全者,戶政人員應確實填發一次告知單,交申請人簽收,並以口頭詳實說明。
5、戶政人員對於民眾申請案件,應依據相關法令詳加審核,遇有疑問時,應即請教資深人員或請示課長、秘書、主任或以電話請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不得輕易擅作決定拒絕或批駁。
6、戶籍登記因戶政人員登錄錯誤者,應由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所負責查明更正,無須當事人另行申請更正。
7、本局戶籍行政科及各戶所對於人民查詢其親友住址或查尋離家出走、行方不明、失蹤人口等事項,應予受理並協助查尋。
8、戶政人員應隨時檢討不合時宜之法令,力求工作簡化、革新及便民,並保障民眾權益。
三、考核與獎懲:
(一)各戶所得主動派員到學校受理學童國民身分證初領作業,並辦妥親送發給,績效優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如附表一):
1、全所全年收件三○○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2、全所全年收件三○一件以上,一○○○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三至四人,各嘉獎一次。
3、全所全年收件一○○一件以上,二○○○件以下: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三至五人,各嘉獎二次。
4、全所全年收件二○○一件以上: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有功人員三至五人各嘉獎二次。
(二)對於當事人須親自申辦而無法親自辦理者,各戶所得前往民眾住家、醫療院所、監所等地受理,經查屬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如附表二):
1、全所全年累計二○件以下:有功人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2、全所全年累計二十一件以上,四○件以下:有功人員三人,各嘉獎一次。
3、全所全年累計四十一件以上,六○件以下:有功人員三人,各嘉獎二次。
4、全所全年累計六十一件以上:有功人員五人,各嘉獎二次。
(三)辦理跨機關服務或協助他機關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如附表三):
1、全所全年累計一○○件以下:有功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2、全所全年累計一○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有功人員三人,各嘉獎一次。
3、全所全年累計三○一件以上:有功人員六人,各嘉獎一次。
(四)辦理機房管理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依相關規定確實做好機房管理工作,全年無過失者,實際參與管理人員嘉獎二次。
2、未依相關規定確實做好機房管理工作,造成不當後果者, 依情節輕重酌予處分。
(五)有下列事項者,應予懲處情形及額度:
1、對於為民服務業務,無故拖延或藉機刁難,經民眾反映或上級指正,並經詳實查證確有具體事實者,單位主管應按情節輕重,主動簽報核予申誡一次或二次處分;並列案加強督促指導及作成輔導紀錄,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績參考。
2、前目經處分人員,嗣後如未改進或故意再犯,同一年內再經民眾反映或上級指正,應再擬予申誡二次或記過一次處分,其直屬主管應連帶負督導不週之責,核予申誡一次處分。
四、 本局除平時不定期抽核及電話測試外,另可依業務需要實地查核各戶所,作為為民服務工作考核績效,評定優劣,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