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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加強檢核戶籍登記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戶籍登記電腦作業之管理、正確戶籍資料,以提昇為民服務品
質,確保民眾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核項目:
(一)各項戶籍登記是否依規定辦理完成,申請書件是否按時整理、登錄、
有無錯漏。
(二)戶籍登記記事,是否依規定登錄。
(三)各類通報,是否按時接收、核對並依規定辦理。


三、規定事項:
(一)檢核人員為各課長以上人員(主任除外),未設課長之所由秘書及承
辦人負責檢核,主任負責抽核。檢核人員依戶籍登記作業檢核評分表考評
(附件一)。
(二)各所指定一人為承辦人,於每月月底之前將次月工作分配表(附件
二),送交各檢核人員,受檢之各窗口承辦人以輪流為原則,且每一窗口承
辦人均應排定檢查,但人口數超過二十萬人以上者,每月輪流檢查該所窗口
數二分之一。
(三)每一檢核人員每月應檢查所輪流之窗口人員數,每一窗口承辦人至少
五件。
(四)檢核結果於次月所務會議公布,並將優缺點及改進意見印發各窗口承
辦人參考改進。


四、作業人員檢核成績,半年評比一次,總成績在各所窗口人數三分之一以
前(未達一人以一人計)且經本局抽核均無發生錯漏者,予以獎勵,其最高
額度嘉獎二次;如經檢核半年內發現錯漏二次以上者,申誡一次之處分,如
每月均有錯漏情事而連續半年者,予以申誡二次之處分。
承辦人員得比照前開規定及額度辦理獎勵。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