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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慶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人員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體育節,藉表揚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傑出選手、優秀教練、裁判及推展體育活動具有卓越貢獻者,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體育界之榮耀,彰顯體育人之尊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單位
(一)本府教育局
(二)本市體育處
(三)本市體育會
(四)本市各區體育會
(五)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六)本市各級學校
(七)本市體育記者
三、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傑出選手獎20名為原則,各級學校所占名額比例不高於40%。
(二)優秀教練獎20名為原則,各級學校所占名額比例不高於40%。
(三)優秀裁判獎6名為原則。
(四)卓越貢獻獎10名為原則。
各單位推薦表揚之名額,得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本處遴聘五至七人籌組評選委員會,並召集會議評定表揚名單。
評選委員會之組織由本處另行訂之。
四、表揚條件
(一)傑出選手獎: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並提出獲獎證明文件,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佳績者。
2.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名或破該項比賽紀錄者。
(二)優秀教練獎:須提出具有教練、指導團隊(或學生)之證明文件(秩序冊或獲獎證明),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指導本市體育團體或選手,參加國際性正式競賽,獲得佳績者。
2.指導本市體育團體或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重大競賽,獲得第一名者。
(三)優秀裁判獎:長期參與本市體育競賽裁判工作,公正無私深獲好評者。
(四)卓越貢獻獎:長期對本市體育活動之推展或從事體育行政業務犠牲奉獻者。
前項第一、二款獲獎獎項採計日期自推薦受理日止回溯計至二年。
五、推薦程序
(一)由高雄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於每年六月底前函請各推薦單位提報。
(二)各推薦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函送本處收執。
(三)表揚活動定於每年九九體育節慶祝活動期間,由本處或委託相關單位辦理。未獲本府表揚者,函請原單位另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