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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九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教育行政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準用之。


三、各機關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上年內在本機關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
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
(三)行為及工作上有優良表現,服務態度優良。
(四)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有成效。
(五)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各機關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乙等以下。


五、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以十名為原則,必要時簽奉  市長核定後酌予
增加人數。由各機關本寧缺勿濫原則普遍遴選,送由各一級機關考績委員會
評審,其總人數(含附屬機關)未滿一百人者遴薦一人,一百人以上得遴薦
二人(最近三年曾奉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得遴薦)。


六、各遴薦機關應於本府每年所定期限前,將模範公務人員遴薦事蹟表一式
二份(格式如附件)及佐證資料陳報本府評審。


七、各遴薦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未奉核定前,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或重大過失
時,應函報本府撤銷其遴薦。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將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台幣五萬元,
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九、各機關對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十、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
格,並追繳其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