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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列管計畫評鑑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所屬各機關重要年度施政計畫,以提升施政績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該計畫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計畫執行機關:編列預算執行計畫之機關學校。
(三)代辦機關:因計畫執行需要,受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關委託代為執行之機關。
(四)列管計畫:經行政院或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本府核定列入年度管考之施政計畫。
(五)作業計畫:為執行已編列預算之列管計畫所訂定之工作計畫。
(六)年進度:列管計畫年度執行進度。
(七)總進度:列管計畫整體累計總執行進度。四、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依管考權限分為行政院列管(以下簡稱院管)、中央部會列管(以下簡稱部管)、本府列管(以下簡稱府管)及計畫主管機關自行列管(以下簡稱自管)。 前項院管、部管及府管計畫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主管機關應訂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及考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年度實施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選項原則、管制作業規定、評核指標等。 年度實施計畫訂定後,由主管機關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六、府管計畫選項作業及編製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依據年度實施計畫之選項原則,研提列入管制之計畫名稱及計畫概要送主管機關彙辦。
(二)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前款列管計畫項目,審查結果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列入管制。但預算經本市議會審定結果不符年度實施計畫所定選項原則者,得免予列入管制。
(三)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前款選項作業完成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將作業計畫報府審核。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選項作業及其編製作業計畫程序,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七、列管計畫之平時管制作業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管制,並督導計畫執行機關每月覈實填報執行進度送主管機關;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執行者,代辦機關應及時提供精確資料予委託機關。
(二)前款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落後時,計畫主管機關應邀集計畫執行機關與代辦機關研提落後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
(三)列管計畫年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五個百分點以上者,計畫主管機關應敘明落後原因及研提改善方案送主管機關;年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十個百分點以上,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簽報本府議處。
()年度預算一億元以上之列管計畫總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連續二個月超前八個百分點以上執行情形控管良好者,主管機關得專案簽報敘獎。但以一次為限。
為瞭解列管計畫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會同實地查證;實地查證之執行進度與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不符時,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並視情節專案簽報本府議處。
八、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一) 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必須修正計畫。
(二) 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
(三)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 預算或資源發生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九、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撤銷列管:
 (一)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
 (二)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應停止辦理。
 (三)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四)計畫預算無法繼續執行。
十、府管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受理期限: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或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簽核程序:
1.申請調整: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並檢具計畫內容及相關佐證資料報府核定。
2.申請撤銷列管: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理由,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並於奉市長核定後,送主管機關撤銷列管。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申請調整及撤銷列管之作業規定,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一、列管計畫年終考評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評小組辦理年終考評,並得視列管計畫之特性,邀請主管機關委員及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二)計畫主管機關應自我考評府管計畫,並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自我考評資料。
(三)主管機關應就前款之自我考評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送考評小組辦理年終考評。
(四)已開工之工程類列管計畫,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應併入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五)列管計畫經核定撤銷列管者,不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考核,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二、府管計畫年終考評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各列等之分數如下:
(一)優等:複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複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複核分數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複核分數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複核分數不滿五十九分者。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成績列等,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三、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應依前點第一項之年終考評成績辦理下列人員之獎懲:
  (一)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之承辦人。
  (二)列管計畫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代辦機關實際督導之主管人員及管考之研考人員。
     前項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承辦人記功二次;主管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甲等:承辦人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及研考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乙等:不獎懲。
  (四)丙等:承辦人申誡二次;主管人員及研考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承辦人記過二次;主管人員及研考人員各記過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之獎懲,應逐案辦理。但每人年度獎勵或懲處總額度分別以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人員於同一年度內實際督導或管考多項列管計畫者,以年度內列等最高及最低之年終考
  評成績分別辦理獎勵或懲處。
    計畫執行機關執行列管計畫三案以上,且個案成績未列丙等或丁等者,應予計畫主管機關副首長及計畫執
  行機關正副首長下列獎勵:
  (一)平均成績列優等:嘉獎二次。
  (二)平均成績列甲等:嘉獎一次。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人員獎懲,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府管計畫之經費支用率未達當年度應執行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年度開始三個月後或工程類計畫於發包二週後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但因預算或資源增減,而需調整
    作業計畫者,不在此限。


十五、列管計畫由代辦機關代為執行者,應由計畫主管機關或計畫執行機關與代辦機關協商確認雙方應辦事項、事權分配及責任,並於作業計畫詳載應辦工作項目。
前項列管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事權或責任歸屬爭議時,由主管機關協調解決之。
十六、依本要點所聘、派人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自管計畫或本府其他專案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