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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妥善運用本市各行政區之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以適時改善區里公共設施及執行登革熱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以外之本市各區公所。

三、 執行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二十日內,通知轄內各里依本要點填具申請表,申請動支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

四、 執行機關受理前點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五、 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所在建物之修繕及購置設備。
  (二)區里廣播系統之建置與維護。
  (三)六公尺以下巷道之修繕。
  (四)登革熱防治工作之執行。

六、 經費支用內容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執行機關得定期將轄內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申請額度及執行情形通告各里。

八、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邀集執行機關召開執行成效檢討會議。

九、 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製作區里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費執行情形一覽表備查。